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確定?
核心提示:失業保險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必須按照規范的標準發放。
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的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為什么要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確定為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
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主要考慮到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可使失業保險金隨著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失業保險金發放的具體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并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工作實際,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是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例如:一個勞動者工作14年后于11月失業,在這14年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1200元,最低生活保障是每月300元,該勞動者每月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1200×70%=840元,根據領取失業保險期限的計算方法,該勞動者按照每月840元的標準可以領取2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是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一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例如:一個勞動者工作23年后于11月失業,在這23年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1200元,最低生活保障是每月300元,該勞動者每月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1200×78%=936元,根據領取失業保險期限的計算方法,該勞動者按照每月936元的標準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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