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規定在一定規范內強制性征集資金建立其專項資金,用以保障勞動者暫時性、非自愿性失去工作或轉換職業的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同時也是我國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由統籌地區政府依法籌措、國家免征稅費、地方政府財政承擔承負全責的一項社會保障基金。
二、失業保險的特征有哪些?
答: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2.保障性:僅保障勞動者本人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3.互濟性:在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失業保險基金只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需經費補貼;
4.儲存性: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將一定數額的經濟收入以繳費(儲存)形式儲存起來,待在本人失業時參與再次分配;
5.差別性: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數額的多少有所區別進行給付。
三、失業保險的參保繳費范圍是怎樣?
答:依照國家現行政策法規規定,在本市轄區內所有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民營、私人企業)及其員工和黨政群機關中的工勤人員及所屬事業編制人員均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照章及時足額繳費。
四、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哪些規定?
答:1.失業保險費應當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繳納;
2.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付和拖欠;
3.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為其職工代扣代繳失業保險的義務;
4.失業保險費不得攔截、擠占和挪用。
五、繳費基數和比例是怎樣?
答:1.繳費基數:按參保人員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對無法核定月工資總額或達不到社會平均額度的按上級規定基數作為繳費基數。
2. 繳費比例:單位為應參保繳費人員月工資總額(或按規定基數)的2%,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或按規定基數)的1%繳納
六、失業保險基金如何進行管理?
答:失業保險基金按:“政事分開”、“征、管、用分離”、“收支兩線、財政專戶儲存”進行管理。
七、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失業人員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依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已依法連續不間斷地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
因非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
已按規定及時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八.失業保險如何發放?
答:失業保險金按繳費年限長短計算其享受年限、本人申請、委托銀行逐月發放的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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