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對于失業保險金的話題,大家也都是非常的關注的,那么有關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大家都明白了嗎?有哪些不明白的伙伴們請看下文小編為您搜集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內容。僅供參考。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于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主要考慮到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可使失業保險金隨著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里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系。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所以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狀況,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平均贍養人口諸因素,似可設想,失業保險金可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70~80%計發,并且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時,予以相應提高。
由于給付標準一經確定就具有一定的剛性。如同失業保險實施范圍擴大容易縮小難一樣,其待遇標準上去容易下來難,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確立標準必須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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