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工失業保險的條件
(一)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有關職工失業保險的登記
(1)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因各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在7個工作日之內,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勞動管理體制(市屬或區屬)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退工登記手續。
(2)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用人單位遞交材料3個工作日之內辦妥退工登記手續,收下該職工的《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并在第8頁上相應欄目內登記蓋章,審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并在表上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在《就業登記證》第18頁起的相關欄目內作記載蓋章;收下該職工的人事檔案,并在《職工退工(失業)后檔案轉移保管表》作記載蓋章。
(3)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發給《職工失業證明書》和《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業指導教育通知書》兩聯單,并在下半聯注明應參加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定期組織的就業指導教育的時間和地點,委托用人單位轉發失業人員本人。
(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工失業證明書》兩聯單交給失業人員本人,并告知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結果,通知其按《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工指導教育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職業指導教育。
(5)失業人員只有參加過職業指導教育,方能持蓋有專門印章的《職工失業證明書》到戶口所在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取回《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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