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作人員了解到,南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有另外兩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此外,失業人員還需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重新就業,但其繳費年限可予以保留。
南寧市今年2月份開始執行的失業發放標準為:最低每月840元,最高每月1188元。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主要條件。失業人員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1年。如果繳納時間不滿1年,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者參加工作1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能參加失業保險,由于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一般情況下,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自愿中斷就業和非自愿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的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或是出于獲得更體面的工作崗位和更優厚工資的考慮,或是出于其他個人考慮,對于這種暫時的失業現象,責任在失業者本人,國家不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失業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非自愿中斷就業發生的責任不在失業者本人,而是由于與失業者本人無關的原因造成的,如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企業職工失業;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對于這種失業人員,國家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原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下列五類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辦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后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應持有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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