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于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軍隊干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等人員的失業保險問題作了新規定,以切實維護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權益。
通知規定,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的軍隊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軍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退役軍人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退役軍人在城鎮企事業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繳費年限證明》及軍官轉業(復員)證,或者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其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軍人退出現役后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滿一年后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同時,通知還首次明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在城鎮企事業單位就業后,其服現役年限不再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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