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領取標準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已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增加半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1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從第6年起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1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城鎮非國有企業職工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失業前的繳費工作時間。城鎮非國有企業職工中原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且原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醫療補助金按省規定的標準隨失業保險金一并發放。患嚴重疾病確需住院,個人負擔醫療費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酌情給予醫療費補助,最多不超過1000元。因參與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的不予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死亡的,不予補助和撫恤。
失業人員家庭人口符合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向戶口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申請救助,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予以補助。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且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的規定和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戶口不在本市的非農民合同制職工比照前款執行。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移,離開本市的,由收繳失業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遷移手續,憑遷移手續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繼續參加遷入地的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跨本市流動的,憑戶口遷移證明由收繳失業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遷移手續,憑遷移手續到遷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人申請,憑戶口遷移證明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已重新就業;
(二)已應征服兵役;
(三)已移居境外;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刑收監或者被勞動教養;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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