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提高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1月1日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比例10個百分點,即第1至第12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第13至第24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領取,新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新疆各地是按不含“三險一金”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本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于新疆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分別是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烏魯木齊市屬于第二檔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也分為4檔,這次提高比例后,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標準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別比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此前幾年新疆失業金調整,都是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聯動調整,今年不同的是繼2007年自治區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比例之后又一次調整,調整前新疆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或65%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按參保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滿2年不滿3年的,可領6個月的;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9個月的;滿4年不滿5年的,可領12個月的;滿5年不滿6年的,可領14個月的;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享受失業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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