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申領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
二、申領條件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本人申請自謀職業,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后,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自謀職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申領程序
(四)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五)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六)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
3?本人的失業證;
4?求職登記證明;
5?計劃生育轉遷關系證明;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張;
7?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其人事檔案由原用人單位轉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后統一轉交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轉交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統一管理。
(八)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后、重新就業前,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每月7—17日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情況。于當月27日起在指定銀行所屬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申領失業保險金標準
(十)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一)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十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十三)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其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領取,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五、醫療補助
(十四)失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費按本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標準計發,每月隨同失業保險金一并由銀行代發。
(十五)失業人員因病需住院治療,應攜帶居民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住院通知單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到指定醫院就診。未申報或未經批準住院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住院醫療補助。急診在入院后3日內補辦申報手續。
(十六)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應到指定醫院就醫。屬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管理的失業人員患病住院,定點醫療單位為:長沙市一、三、四、六醫院、長沙市中醫院、長沙市中心醫院、湖南航天醫院。各縣(市)定點醫療單位由各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指定。居住地未在長沙市城區的失業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證明,經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也可在當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失業人員如病情嚴重,確需轉院治療,須醫院出示轉院證明,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轉院治療。
(十七)失業人員在住院終結后的次月15日前,攜帶《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住院治療申報表》、醫療費用原始收據和醫療費用清單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補助手續。其中,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住院終結后,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住院治療申報表》、個人自負原始收據,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補助手續。失業人員探親訪友,因私外出期間因急診搶救后住院的(需縣級以上醫院),其醫療費用由本人全額墊付,并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住院終結后的次月15日前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急診搶救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加蓋醫院醫務科公章)、原始收據、住院費用清單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補助手續。其中,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住院終結,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加蓋醫保中心章),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補助手續。醫療補助金記入失業保險金個人帳戶,由銀行代發。
(十八)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再按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住院醫療補助。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預支或墊付住院醫療費。
(十九)失業人員住院醫療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總和。
(二十)家庭經濟困難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危重病搶救并下達了病危通知的,在住院終結的次月15日前,攜帶十七條規定的全部資料及醫院出具的病危搶救有關資料,到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危重病醫療補助。經所屬的失保機構批準,符合條件的,可給予一次性危重病醫療補助。危重病醫療補助標準按個人支付的醫療費據實報銷,但最高不超過2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危重病醫療補助金記入失業保險金個人帳戶,由銀行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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