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自1月1日正式實施,非深戶員工首次納入失業保險參保和享受待遇范圍,非深戶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于1月正式啟動。記者從深圳市社保局獲悉,《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將于近期公布實施。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參保人領取失業金的月數由繳費年限決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每次領取月數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額度為本市月最低工資額×80%。
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已參保
集體制單位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認定辦法》,本巿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國家巜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己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巿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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