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發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其中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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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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