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初步審核深圳有23.8萬余家參保單位符合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條件,相關信息公告已結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公告結束后無異議者,將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今年1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規定,上一年度用人單位有如下四種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當年度浮動范圍: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未為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自愿中斷就業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未滿12個月的。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于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浮20 %;
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浮10 %。
用人單位招用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浮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浮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浮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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