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13日發出關于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此次上調是結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執行的,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執行時間從1月1日起。
此次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經過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其中,一類地區,即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新標準為每月828元/月,調整前為720元/月,提高了108元/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低于(等于)100%的,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新標準為每月909元,調整前為790元/月,整整提高了119元/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的,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新標準為每月989元,調整前為860元/月,提高了129元/月。
這是從3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之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進行的又一次調整。對比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新標準平均上浮了15%。
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要求,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從今年起一律要按照新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放。調整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在各州市統籌地的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要求各州市加強收支管理,確;鹗罩胶,對于確有困難,發生資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省級調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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