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4日對該條例進行解讀,這也是該省十余年來首次修訂失業保險條例。
為保障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廣東省官方2002年出臺了該省首份失業保險條例,但近年來,廣東經濟就業形勢不斷變化,民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斷提高,舊失業保險條例的一些內容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根據解讀,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改變了此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規定。
廣東省人社廳認為,統一城鎮居民與農民工的待遇標準,能在制度上消除兩個群體的差異,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還可以同等享受就業服務、醫療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均等化。
異地戶籍人士將可在廣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在廣東省范圍內,失業保險關系可輕松轉移。新的條例指出,廣東省外戶籍人士如不選擇在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該條例還鼓勵失業者積極創業,如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創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對于女性失業人員,該條例指出,女性失業人員在懷孕期間或子女未滿一周歲等特殊情形,可不必每月辦理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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