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李某2004年到某單位工作,有勞動合同,且單位給其參加了失業保險,今年他因故辭職,請問,李某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案情分析:李某雖然與單位簽有勞動合同,但是他的失業屬“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所以享受不了失業待遇。但是,如果李某的辭職,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32條第2、3項所規定的原因,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而導致了職工辭職的,李某還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涉及政策:《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案例內容:
《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愿意中斷就業,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指的是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根據上面的規定可知,一般情況下,如果職工自動辭職,離開工作崗位的,因為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規定,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是,如果職工自動辭職,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所規定的原因,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圍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而導致了職工辭職的,職工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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