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基金補足后并入統籌基金。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為北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
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數據,于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金劃轉申請,經核對批準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基金轉賬處理。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后、再就業前后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基金中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后,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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