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等材料。
失業保險實行定期申領制度,每次申領有效期最長為三個月。當失業人員本次申領期滿仍未就業,要求繼續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時,應在申領有效期滿的當月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再次申領手續。
失業保險金按黃山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黃山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黃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條件: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被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程序和時限: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等有關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職工失業后,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限期內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領取本失業期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后,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指定銀行按月發放。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領失業人員,于申領次月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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