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發放標準:
第1-12個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補充說明:發放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采暖期發放采暖補貼。
呼和浩特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呼和浩特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
呼和浩特市失業保險金所需材料
(1)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2)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登記證明;
(4)個人用工檔案(或與用人單位鑒定的用工合同)。
呼和浩特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后原工作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證明,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經辦機構。
2.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后,將結果通知失業人所在單位。單位在收到失業保險機構開具的《接受失業人員通知書》后,送交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經辦機構在收到相關材料核定失業人員待遇標準及期限后,會告知失業人員,同時發給《失業保險手冊》,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卡》,失業保險金自辦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
呼和浩特市失業保險金有多少錢
1、失業保險金按照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呼和浩特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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