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四川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a、勞動合同終止的;
b、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c、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四川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按照四川省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應不少于最低工資的70%,以四川省最低工資計算,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550元×70%=385元。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保險+門診費(失業保險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三、四川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單位在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將失業人員檔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2、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材料,在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就業分中心向申請人辦結有關手續。
四、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時間
職工失業后,單位需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告知職工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將失業人員檔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材料,在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有關證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審核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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