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海南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材料
海南省不斷精簡失業保險金申領所需材料。業務經辦機構將從社保系統獲取失業人員的失業原因,判斷是否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無需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在系統中填寫有誤或者不填寫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能夠證明的除外)。
此外,現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不再受失業后60天限制,不捆綁培訓,不收取個人檔案、勞動合同書等,信息填寫完成后提交即可。
海南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
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領失業補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失業停保(不包含2020年2月及以前失業保險處于停保狀態且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重新繳費后再失業停保)、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停保時間以最近一次用人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的時間為準)。
其中,參保繳費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按每月1200元標準發放;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按每月800元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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