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家最新產假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98天產假(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中每多一個嬰兒可增加15天。如果女職工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之后流產,可享受42天產假。也就是說,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不過每個城市會有自己的特殊規定,下面一起來看看濮陽地區的產假天數規定。
答:一是關于婚假!逗幽鲜∪丝谂c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二是關于產假!稐l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三是關于獨生子女護理假!稐l例》規定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四是《條例》規定公民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二、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多少?答:《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生育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另外,按照《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三、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怎么辦理生育證?答:對夫妻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均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實行生育登記。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登記時,夫妻雙方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并對所登記情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夫妻可在一方戶籍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辦理生育登記。無法親自辦理生育登記的,可委托村(居、社區)衛生計生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對夫妻生育第三個子女實行審批。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夫妻,可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生育證由省衛生計生委統一印制,免費發放。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請第三個子女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證、載有子女身份和撫養情況的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證等有效證件。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時,需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兩個子女的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由設區的市級或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并出具鑒定證明)。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國家 |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
北京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上海 |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一條 |
廣東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
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 |
浙江 |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
江蘇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湖北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四川 |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條 |
山東 |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福建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山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寧夏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廣西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重慶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六條 |
海南 |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
內蒙古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安徽 |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云南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條 |
甘肅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九條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 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河北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條 |
遼寧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貴州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五十五條 |
陜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八條 |
河南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黑龍江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青海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