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合肥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記者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對合肥市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延長60天產假期間等三種情形將增發生育津貼。
據悉,調整的主要內容為: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外,有三種情形可增發生育津貼。
一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二是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同時,原符合晚育條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各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在待遇的享受上,大多數人跟之前差別不大!笔腥松缇钟嘘P負責人告訴記者。
新政策實施時間如何規定,據介紹,合肥市參照省人社廳《關于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津貼發放標準問題的批復》(皖人社秘〔2016〕96號)的規定落實,即:2016年1月16日《條例》實施前已生育的女職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產假仍未到期,按照《條例》規定延長60天產假的,延長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職工享受延長2個月產假生育津貼的,不得重復享受晚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已享受的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