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杭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杭州產假天數規定
1、正常產假:98天;
2、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產假增加0.5個月;
3、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產假增加0.5個月;
4、不滿3月流產的,產假1個月;
5、3-7個月流產、引產,產假1.7個月。
【備注】: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正常分娩對待,98天。
杭州產假工資規定
杭州產假工資即生育津貼,其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一般由社保部門計發,若單位已發產假期間工資,低于社保部門計發標準的應補足。
浙江產假新規定
備受關注的“獎勵假”也有了具體規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變化: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資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原條例中,關于晚婚晚育應當給予獎勵照顧的內容被刪去。
此外,條例對未婚生育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對于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6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0.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