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吳忠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1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2解讀提示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是否可以兼得
根據法律規定,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二者不可兼得。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其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產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違法生育的女職工是否需支付產假工資
因各地生育保險的規定均要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女職工生育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規定,故在用人單位已為生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情況下,違法生育女職工因個人原因無法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并且產假期間可以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用人單位也不再支付違法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的計算與支付
各地均在生育保險等相關規定中細化了生育津貼計算方式,大部分地區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指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川、云南、寧夏、山西、安徽、河北、陜西等地區規定所有產假(包括國家法定產假和地方生育獎勵假)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還有部分地區比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湖南、遼寧、青海等地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為98天,生育獎勵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
各地對領取生育津貼的生育保險繳納期限均有一定要求,比如北京規定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9個月或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或補支生育津貼。上海規定生育當月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不滿足前述條件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目前各地生育津貼主要存在三種支付方式:
(1)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2)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逐月撥付至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給本人,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3)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女職工。
生育津貼與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處理
國家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州、深圳、江蘇、杭州、?诘炔糠值貐^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低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典型案例在張某與北京日上工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參見(2016)京0115民初1688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生育津貼差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有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本案中,結合雙方庭審中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張某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間在休產假!侗本┦衅髽I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條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本案中,張某休產假前的月工資為8000元。庭審中,公司與張某均認可張某領取生育津貼金額為15768.13元。經核算,張某領取的生育津貼數額低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間其本人工資標準,公司應向其支付差額。
4實務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生育保險,為生育女職工申領生育津貼或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產假工資。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確保女職工都已參保生育保險,并及時按照當地規定為生育女職工申領、墊付或發放生育津貼。第二,除女職工違法生育外,不滿足生育津貼領取條件在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時,用人單位需按正常出勤對待,正確計算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不得克扣。第三,用人單位還需注意女職工生育津貼與其產假前工資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單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單位應補足。第四,就是否需要支付女職工生育獎勵假期間的產假工資,可執行所在地區計劃生育條例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