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銀川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女職工產假天數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之規定可知,產假天數為基本產假98天;另,難產的產假可額外加上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女職工除享受以上基本產假外,各省市還規定了或多或少的獎勵假。其中,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之規定,寧夏地區女職工還可額外享受60天的產假獎勵假。
二、女職工產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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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可享受哪些產假待遇?
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1、生育醫療費;2、計劃生育手術費;3、生育津貼;4、生育補助金;5、生育護理補助金;6、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其他費用。”之規定,對于參加生育保險的寧夏地區女職工,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各項生育保險待遇,且各項生育保險待遇均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注:在實際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過程中,基本都要求女職工提供生育證或準生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等手續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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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兩者皆可領取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規定,一般而言,產假期間,女職工原則上只能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一般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分娩當月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上述是關于生育津貼的一般規定,有些省市直接按照該規定計發生育津貼,而寧夏地區對生育津貼的計發則有例外性的規定,即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計算,具體法律依據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由財政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币虼,女職工所在地區不同,關于生育津貼的計發可能會稍有差異。
三、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參保繳納生育保險的情況下,女職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貼等各項生育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生育津貼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社發【2016】96號))第一項第(二)款“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和配偶護理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發放!眳⒄找陨弦幎ǹ芍萌藛挝晃礊榕毠⒈@U納或未依法足額繳納生育保險,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貼及生育醫療費等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及生育醫療費等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