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遵義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也就是說,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01
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0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0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04
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