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登記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無論是一孩、二孩,還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礎產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边@是新修訂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內容,與原條例相比,遼寧省婚假和產假的時間及適用對象發生了的新變化,擴大增加婚假7日和增加產假60日的適用對象。將增加婚假7日的適用對象由晚婚職工擴大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將增加產假60日的獎勵對象由原來的晚育職工擴大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
近日,遼寧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二處處長趙曉光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內容。
“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后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為全面實施兩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壁w曉光表示,遼寧省原有條例在生育政策等方面與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符,并且在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等方面需要作出相應調整。
趙曉光介紹,遼寧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在調查研究和總結條例實施以來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形成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共九條,結合遼寧省近年來人口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重點修改有關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相關條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針對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一是將單獨兩孩政策調整為全面兩孩政策,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確了夫妻在兩孩以內的生育自主權。二是修改再生育的條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對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由于現實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較復雜,立法中難以完全列舉。為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與人性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即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改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方面,一是調整再生育審批權,將再生育審批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切實落實簡政放權和便民服務的要求。二是強化了“老人老辦法”獎勵措施的落實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針對一些單位落實獎勵政策不力的情況,增加一條,即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保護獨生子女家庭的權益。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并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凡依法登記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無論是一孩、二孩,還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礎產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边@是新修訂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內容,與原條例相比,遼寧省婚假和產假的時間及適用對象發生了的新變化,擴大增加婚假7日和增加產假60日的適用對象。將增加婚假7日的適用對象由晚婚職工擴大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將增加產假60日的獎勵對象由原來的晚育職工擴大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
近日,遼寧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二處處長趙曉光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內容。
“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后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為全面實施兩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趙曉光表示,遼寧省原有條例在生育政策等方面與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符,并且在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等方面需要作出相應調整。
趙曉光介紹,遼寧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在調查研究和總結條例實施以來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形成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共九條,結合遼寧省近年來人口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重點修改有關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相關條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針對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一是將單獨兩孩政策調整為全面兩孩政策,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確了夫妻在兩孩以內的生育自主權。二是修改再生育的條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對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由于現實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較復雜,立法中難以完全列舉。為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與人性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即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改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方面,一是調整再生育審批權,將再生育審批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切實落實簡政放權和便民服務的要求。二是強化了“老人老辦法”獎勵措施的落實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針對一些單位落實獎勵政策不力的情況,增加一條,即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保護獨生子女家庭的權益。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并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