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1月16日起實施。2002年制定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歷經三次修正,此次修正為第四次修正。新修正的《條例》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2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同時明確了4類可申請再生育的情形,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延長政策內產假60天。
依據新修正的《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生育1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2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正的《條例》刪除了有關條款,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并修改了產假時間。對符合新修正《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以下獎勵: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職工在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我省產婦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都可在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享受增加60天產假的優待,剖腹產等特殊情形將按規定增加產假天數。
新修正的《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獎勵和優待。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2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兩孩政策在全國都是1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此該政策在我省也是1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在我省凡符合生育兩孩政策規定、于1月1日至15日期間生育的,均符合法律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二、刪去第十八條。
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該條中“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九、刪去第四十六條。
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三項修改為:“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十四、本決定自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