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新聞發布會,介紹山西省《條例》修改情況,并通報全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有關工作情況。
此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修改了立法宗旨的表述。進一步明確為“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調整生育政策并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對于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三.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四.修改完善了計劃生育獎勵假和婚嫁制度,以鼓勵按政策生育和促進優生優育。
五.有效銜接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山西省修改《條例》,緊緊圍繞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這一主線進行,在制度頂層設計上嚴格把握了總體穩定、重點修改,新舊銜接、政策連續,深化改革、便民利民的原則,重點解決了山西省原《條例》與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一致的問題,并結合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實際完善了相關的內容,修改后的《條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必將為進一步優化山西省人口結構,促進山西省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山西省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修正后的《條例》施行后,山西省將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堅持計劃生育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實施全面兩改政策作為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改革任務,納入重大事項督察范圍,認真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強化對基層的督促和指導,加快計劃神農關于服務管理改革步伐;落實部門工作責任,完善人口計生領導組工作機制,切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同時,認真做好計劃生育宣傳工作并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把《條例》執行好,把全面兩孩政策這一好事做好,實事做實。
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優生、優育!
三、將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中“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五、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改為一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準并免費發放《再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進行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的,不得超過180日。”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刪除第三款。
八、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榧、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修改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的,還享受下列優待”。
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10周歲的,由人民政府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十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從女方滿49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康復或者扶助對象又生育、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符合前款規定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優先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并優先進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后沒有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60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獎勵扶助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只有兩個女孩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
八條,刪除第二項。
十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互相通報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兒戶籍登記、暫住人口登記、人口遷入遷出、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出生證明辦理等方面的信息!
十八、刪除第四十八條。
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個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期間從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二十一、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將第一款中“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