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我市從1月起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于有關生育保險費用繳納問題,通告如下:
一、關于生育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每月生育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
職工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關于生育保險適用范圍
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均應參加生育保險。其它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的非用人單位職工的參保人員繼續參加我市原有生育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三、關于1月和2月應繳的生育保險費
《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5號)2月份才正式下發,為了不影響職工待遇享受,1月和2月的生育保險仍按我市原有生育醫療保險政策征收。為了確保職工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各用人單位可申請補繳1月和2月應繳的生育保險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