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容分類】生育保險
【頒布單位】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19970916
【實施日期】19970916
【發文號】云政辦發(1997)156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云政辦發(1997)156號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勞動廳制定的《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省勞動廳聯系。
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均衡企業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生育保險建立專項基金制度,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
第四條企業必須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略有儲備”的原則,按照參統企業核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的1%收繳。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企業實行租賃、承包經營或被兼并、轉讓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職工的生育保險關系也隨同轉移。
破產、拍賣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有關規定,優先清償應承擔的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建立省級特別調劑金制度。地、州、市社會保險機構每月從生育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5%的調劑金,上繳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具體調劑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待遇和支付項目
第八條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云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企業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和懷孕流產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職工生育為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女職工晚育后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5.女職工晚婚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6.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女職工享受產假和懷孕流產假,應持有醫療機構開據的證明。醫療機構應按照本條規定開據產假休息證明。
第九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統籌項目為:
1.檢查費;
2.接生費;
3.手術費;
4.住院費和藥費;
5.生育、流產期間的工資;
6.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不含醫療事故的費用)。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十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證》、《出生證》和有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機構按照下列項目支付生育保險費:
1.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期間的休假工資,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平均工資支付。
2.生育醫療費(指本辦法第九條(1)至(6)項的費用)按照“結余歸已,超支自負”的原則,實行包干使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等特殊情況,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中央、省外駐滇企業和省屬企業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的生育保險由省勞動廳統一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各地、州、市的生育保險的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廳審核后,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從當年收繳基金總額中提取3%的管理服務費,其中10%上繳省社保局。生育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編制基金預決算報告。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和結存,由財政、審計和工會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企業無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省社會保險機構發出催繳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超過期限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日加收應繳總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虛報、冒領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改正,追繳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企業不得擅自降低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過去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云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