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菅企業、私菅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
第二條
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生育保險業務工作由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和管理。
第三條
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具體繳費比例由同級財政、勞動部門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僉中列支管理費用作經辦生育保險業務的必要開支。管理費標準,由勞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社會保險機構應做好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女職工符合《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含具有準生證流產的),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原產假期間工資)、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標準可按上述項目平均費用由各地進行確定,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若干個月的標準支付。屬于難產、多胞胎的可適當增加支付標準。
女職工生育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九條
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提出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憑女職工生育子女的準生證、出生證等有關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領取生育保險待遇費用的手續,社會保險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予以支付。企業按規定支
付或報銷女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男職工配偶屬非城鎮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符合生育規定的,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的生育保險費用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基金,企業按上述辦法辦理領取手續。
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是用于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專項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對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直接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由有關部門根椐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或發生兼并、轉讓的情況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按照生育保險規定,承擔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用,繳納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漬償所欠的生育保險費用。破產企業的懷孕女職工如在本企業破產之日起280天內生育,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局按規定標準直接支付給本人。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應享受的產假和其他待遇,由企業按《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各地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