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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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