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是職工,另一方是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或者農村村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離開原單位并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由原單位承擔,有接收單位的由接收單位承擔;
(四)雙方為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四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一方無子女并且決定不再生育的,無子女一方同樣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夫妻,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獎勵外,再給予二百元以上的獎勵。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扶助規定。
第五十八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十九條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優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關單位停止其享受的優惠待遇,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待遇所得。
夫妻因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條件再生育的,由發證單位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各項優惠待遇。
第六十條對鄉(鎮)和街道以上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可以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