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一胎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一胎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十九條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分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兩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休息一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懷孕二十八周以內終止妊娠的,根據妊娠時間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懷孕二十八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術同時進行兩項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計算,休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接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術的,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五十條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十一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二)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五十二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劃分宅基地、享受集體福利、接受扶貧、培訓等方面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先照顧。
第五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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