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憑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一)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支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并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申請撥付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統籌地區規定由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生育津貼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除應當相應提供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三十二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