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新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近日發布政府令,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此次修訂,重點是落實《社會保險法》,結合廣東實際,強化生育保險在保障職工生育期獲得的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的功能,對保障勞動者權益、提升群眾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險制度體系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參保機制,增強制度公平性。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參保范圍,明確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新《規定》實施后,生育保險政策上實現了同城同待。
二、規范待遇項目和標準,維護職工和企業權益。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新《規定》細化了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規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貼的具體假期天數;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同時,既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醫療費用與醫療保險的銜接。
三、規范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加強便民服務。新《規定》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保人自行選擇就醫醫院。優化了生育保險流程,明確累計參保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可以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無需另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減輕參保人“墊資和跑腿”負擔。
四、充分發揮保障弱勢群體功能。新《規定》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
五、強化相關法律責任。為維護職工權益,新《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此外,新《規定》還對參保滿1年的特殊就醫結算、未滿1年的就醫結算和生育津貼申領作出了規定;明確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建立了生育保險爭議的救濟及處理機制,并明確了社會保險部門提供配套服務的責任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