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標準按本單位工資計
11月11日,省政府官網公布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繳納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可由單位先墊付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津貼計算標準,從現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據了解,該《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2008年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港澳臺地區生育不報銷
新《規定》對職工領取限定也更人性化,“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規定》也特別注明,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與原有的《規定》相比,新《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將原來的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男職工假期津貼等條款刪除。
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新《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新《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違規騙取生育險最高罰款2萬
新《規定》也加大對騙取生育保險等行為的處罰力度。用人單位未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并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生育保險費用
誰繳納?
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繳納比例多少?
按不超過本單位10月份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
新規變化: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什么?
1.生育醫療費用: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等。包括節育、人工流產、引產等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
如何發放?
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