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保障卡等參保憑證;
(四)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辦理就醫確認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四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并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前款職工在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轉至統籌地區內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直接結算。
第二十五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而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并參照相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手術后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和票據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