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產假工資發放標準規定如下: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是南寧最新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正常情況
標準=(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30天)*法定產(休)假天數
(二)參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成立不滿1年的
標準=單位成立之日起至發放生育津貼前所在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職工人數作為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法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懷孕分娩本就是人生大事,相應的方案和法定就會減少產婦的心理壓力,能夠更大程度的保證了職工的生活和工資。只要是符合有關法定的產假,都是可以安心享受的。并且擁有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更好。
基本產假98天+50,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指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享受生育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工資收入的替代。
凡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規定的產(休)假期內,應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但與本人工資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