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產假工資發放標準規定如下: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是山東最新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正常情況
標準=(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基數/30天)*法定產(休)假天數
(二)參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成立不滿1年的
標準=單位成立之日起至發放生育津貼前所在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職工人數作為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法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懷孕分娩本就是人生大事,相應的方案和法定就會減少產婦的心理壓力,能夠更大程度的保證了職工的生活和工資。只要是符合有關法定的產假,都是可以安心享受的。并且擁有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更好。
山東省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長產假60天。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山東省女職工生育的,享受產假98天,難產的延長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另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山東省女職工合法生育的,延長產假60天。
指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享受生育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工資收入的替代。
凡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規定的產(休)假期內,應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但與本人工資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