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綜合以上:
(一)云南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的產假,難產的(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放置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天數順延。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天數順延;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綜上所述,勞動法中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政策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對于不同的生產情況,所獲得產假天數也會不一樣,所以給出了實際的產假計算標準,而且不同地區的懷孕職工所能休到的實際產假天數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