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晚上頻繁起夜,白天按時上班,寶貝只能扔給老人或保姆照看……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日前建議,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出資保障,以改善幼兒家庭緊張的生活狀況。(8月11日《北京晨報》)
王代表的建議看起來很好,實際上不過是故意迎合民眾而已,毫無可行性。他自己作為一家公司的老板,也知道女員工3年產假休下來,企業不賠本才怪,所以提出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出資保障”。但在現行社保體系下,這種設想缺乏公共討論的價值。
就連很多女性自己都認為“3年產假”是在“大放衛星”。畢竟,國家可以規定產假休三年,但沒法規定企業必須招聘未婚、未育或未二胎的女員工。所以一味增加女性職工的福利而不考慮到企業的利益,恰恰會導致相反的結果,尤其在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中,女性就業機會必將大大減少。
,我國女職工法定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僅僅增加8天,就引來一片爭議之聲。有不少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都想法設法設置障礙,或者拖延時間。比如產假期間一分錢不發,等到社保下來再給員工,這就相當于4個多月沒有收入。法律把標準抬得越高,企業的小動作就會越多。這些現象本質是勞資利益沒有平衡好,硬性規定再多也難執行。
因此在妄談3年產假之前,應先討論怎么讓現行的產假政策落實到位,怎么鼓勵引導企業積極保障女職工的權益。權利光存紙面而無落實,一如鏡花水月,除了讓某些人博取名聲,老百姓其實什么也撈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