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生育津貼及產前檢查補助費用申領須知
一、參保職工分娩后應在六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市醫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產前檢查補助費;流產、引產、宮外孕的應在治療結束后三個月內到市醫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
二、申領分娩生育津貼或產前檢查補助費須攜帶以下資料:
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未領到社會保障卡的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下同)、出院小結(醫院蓋章有效)、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及復印件1份、醫學出生證明及復印件1份、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批準的異地生育費用報銷,還需要提供準件、有效發票及費用清單(醫院蓋章有效)。
三、申領流產、引產、宮外孕生育醫療費及津貼的,須攜帶以下資料:
參保人社會保障卡、診斷證明書(醫院蓋章有效,附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醫院蓋章有效)、有效發票及費用清單(醫院蓋章有效)、檢查報告單、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四、待遇支付款直接打入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帳戶。請參保人務必在發卡銀行開通社會保險卡金融功能,未領到卡的參保人,須提供本人其它銀行帳戶(附復印件)。
五、女職工分娩前常規檢查的費用,按500元的標準實行定額補助,于申領生育津貼時一并發放。
六、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其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發放工資改為月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七、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