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2020年滄州生育津貼新政策:怎么算、怎么領、領取條件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4%,其他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8%。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應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九條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
手術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H魏螁挝换蛘邆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從單位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90天,其中分娩產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
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定額補貼,標準為:
(一)正常生產的1000元;
(二)難產的1500元;
(三)剖腹產2300元。
女職工分娩期間出現并發癥的,治療分娩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報銷。在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含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定額補貼,標準為:
(一)懷孕6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600元;
(二)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400元;
(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200元;
(四)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100元;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100元;
(六)實施絕育手術的200元;
(七)實施復通手術的1500元。
第十八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因未采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及節育假工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生育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無工作單位、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范圍、不能享受生育有關待遇的,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憑申請人的《結婚證》、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區)或村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費用明細清單,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