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1.生育期間生育保險斷交生育津貼計算方式
符合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參保職工,如職工產假期間中斷繳費且產前已開始休假的,以分娩日期前15天為起算點,計發生育津貼給原用人單位。
2.生育期間更換單位,生育津貼怎么辦?
如在產假期間更換單位但未中斷繳費的,按本辦法規定核發生育津貼給分娩時所在的用人單位;分娩時所在單位在產假期間已注銷的,有承繼單位的,由其承擔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權利義務。
查看生育津貼的發放情況
參保人如需查核社保局劃撥生育津貼的數額,以及是否已發放的,可帶備身份證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查詢。
1.單位補繳社保后,能否發放生育津貼差額?
單位補繳后也不補發生育津貼待遇。
根據《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符合國家政策的參保職工從參保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從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解釋: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次月才能享受待遇,當月沒有繳費,之后才補繳的,也是不按時,次月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