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怎么算】
1、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支付標準如何計算:
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一個月的繳費基數÷21.75×產假天數。
護理假津貼=配偶生育前一個月男職工的繳費基數÷21.75×護理假天數。
2、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時間如何計算:
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職工妊娠不滿 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 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天;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0天。
注:根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3、男職工如何享受生育護理假津貼:
男職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護理假津貼。
【怎么領】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生育和流(引)產后30日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填報《黃岡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辦理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領取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發給了工資且高于或等于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津貼,則經辦機構支付的津貼由用人單位領取并作單位收入;如果用人單位發給的工資低于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津貼標準,則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補齊,生育津貼由單位領取并作單位收入;如果用人單位未發給工資,則用人單位領取的生育津貼應全額支付給生育女職工。男職工的護理假津貼可由男職工單位辦理領取手續,也可由女職工用人單位一并代為領取。
【領取條件】
1.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
2.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3.與繳費單位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