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黃石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正常生育(順產):128天
難產(剖宮產):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妊娠不足4個月流產:15天
妊娠4個月至7個月流產:42天
妊娠7個月以上因意外導致引產:98天
男職工配偶生育護理:15天
參保女職工產前檢查費:一個孕期
說明:
待遇支付基數=參保單位上年度社保核定月平均繳費基數
參保女職工產前檢查費按定額支付(一個孕期500元/人)
黃石生育津貼怎么領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注:
1、參保職工應在生育或計生手術后三個月內,由參保單位填寫此表并向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
2、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計劃生育法》,維護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省人社廳辦公室關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的通知》(鄂人社辦函〔2016〕10號)規定,從2016年2月1日起,黃石市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今后生育保險參保人員本人或所在單位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時,無需提供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
黃石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