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怎么算】
一、生育津貼
待遇享受天數: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2、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的,產假為45天;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8天。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該職工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算;用人單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時間內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資計算。
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產假天數。
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或流引產的人員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分娩或者流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
二、護理津貼
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可享受15天的護理假津貼。
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當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配偶生育前12個月男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按照男職工配偶生育前12個月內該男職工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算;用人單位繳費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時間內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假津貼=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產假天數。
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8月1日前生育分娩的人員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上月用人單位為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除以30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