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一、參保女職工在生育或終止妊娠后90日內申請生育保險醫療費及生育生活津貼,所需資料:
1、填制《重慶市生育保險個人費用結算表》;
2、生育保險就醫證明原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5、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包括產前檢查費及生育醫療費)。
6、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嬰兒出生(或死亡)、流引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等原件。
7、代為申領的,填寫生育保險委托書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生育生活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
(1)領取期限
生育生活津貼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
(2)支付標準
按照職工本人生育上年月平均工資支付。具體公式:
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